汕頭失業保險金領取指南
失業金發放標準
自5月1日起,我市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080元。
辦理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辦理材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合同)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
(3)《失業證》或《廣東省流動人員就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4)一寸免冠照片兩張。
辦理流程
1、失業人員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勞動爭議的裁決、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應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請失業保險待遇。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結果告知失業人員本人。
3、失業保險金自辦妥申請領取手續的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足額發放。
注:無正當理由逾期辦理申請手續的,每超過一個月減少一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辦理時限及辦理地址
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不收費
辦理地點:
汕頭各區縣市的社會保障部門
汕頭失業保險繳費指南
繳費比例
改革前:汕頭市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比例為2%,個人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比例為1%
改革后: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由現有3%降低至2%,調整后,用人單位失業保險費繳費比例為1.5%,個人為0.5%。
繳費基數
個人繳費:
本人當月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收入為繳費基數,高于繳費基數上限的,以上限為繳費基數;低于繳費基數下限的(含當月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為零),以繳費基數下限為繳費基數。
繳費單位:
本單位相應險種繳費個人當月繳費基數的總額計算繳納相應險種社會保險費。
2015年1月1日起,城鎮職工失業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為:
上限:13404元,即2013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下限:2408元,即全省2013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值的60%。
繳費方式
單位代繳
失業保險費用是由單位繳納,非個人繳費。
按月繳交,職工個人繳交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繳費地點
汕頭各區縣市的社會保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