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單位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職工正常失業成為失業人員,如果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并且在規定期限辦理失業狀態確認手續,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二、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三、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至90%。具體標準為:
1、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5%發放;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
4、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5%發放;
5、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按最低工資標準的90%發放;
6、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一律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
需要小編特別強調的是,不是所有的失業人員都可以符合條件領取失業保險金,只有符合上面第一項規定條件的事業人員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主要是根據各地最低工資標準相應比例確定,這還要根據各地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