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失業,是指在勞動范圍內,有就業能力并且有就業要求的人口沒有就業機會的經濟現象。失業保險則是指為保證失去工作的職工在失業期間獲得一定的收入補償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怎樣的?
根據國際慣例和我國的基本國情,我國的失業保險是由國家法律規定的,通過建立失業保險基金,使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幫助,保證其基本生活,并通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重新就業創造條件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外商投資企業如何繳納失業保險費?
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同樣享受退休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外商投資企業按其招用的全部中方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由其所在地的開戶銀行代為扣繳,轉入失業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專戶”。
失業職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失業保險基金直接用于失業職工的部分包括:
1.失業職工的失業救濟金;
2.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醫療費、葬補助費,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的撫恤費、救濟費;
3.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解決失業職工生活困難的其他費用。
除上述可以以貨幣形式得到的保險待遇外,失業職工還可以在參加轉業訓練和生產自救方面獲得必要的幫助,以提高自身素質,盡快實現再就業。
領取失業保險金有什么條件?
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要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這是最主要的條件。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是指失業人員原來在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工作,并非新生勞動力,如不是剛畢業的學生。參加失業保險,必須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即按規定的繳費基數、費率和繳費時間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一般來講,中斷就業的原因分為兩種:非自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自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因自愿離職而導致失業。自愿離職而失業的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必經程序,目的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進入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程序的重要標志。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還須有求職要求。這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實現這一目的,一方面需要加快經濟發展,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同時,發展和完善就業服務事業,為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提供服務;另一方面也要求失業人員積極主動地利用各種就業機會和就業服務設施,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增強競爭就業的能力。可以說,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就業權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否就業應由勞動者根據自己的意愿作出選擇。失業人員作為勞動者的一部分,享有同樣的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講,失業人員有選擇就業或不就業的自由。要求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積極尋找工作,可以使其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時,獲得必要的就業服務,爭取盡快實現再就業,從根本上解決失業問題。在認定失業人員是否有求職要求時,應以其是否在職業介紹機構登記求職,并參加再就業活動為衡量的標準。
失業人員必須同時滿足上述條件,才能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待遇。對不符合條件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拒絕其申請,并告知其拒絕的理由。
在什么情況下失業人員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重新就業的;(二)應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其喪失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停止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條例》對不得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是保障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失業人員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規定擅自終止其失業保險待遇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職工失業后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城鎮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失業以后,凡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只要單位和個人參加了失業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本人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并主動求職。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同時獲得再就業服務;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醫療的,可以申領醫療補助金;死亡的,其家屬可以申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還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這些都是失業人員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
當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是有一定期限的,失業人員要想從根本上解決生活保障問題,應在政府和社會的幫助下,依靠自己的努力,提高自身職業技能素質,創造就業條件,積極、主動地尋找或開辟新的就業崗位,抓住所有就業機會,盡快實現再就業。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所在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本人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
失業與下崗有何區別?
失業人員是指在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要求就業,尚未就業的人員,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新成長的勞動力;二是就業之后失去工作,中斷就業的人員,通常叫失業職工,也叫就業轉失業人員。
后一部分是失業保險的保障對象。
下崗職工是指在原企業已沒有工作崗位,沒有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有就業要求,尚未就業的人員。
失業人員與下崗職工的主要區別是:失業人員已于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檔案已轉入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而下崗職工雖然無業,但未和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檔案關系仍在原企業。
如何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40日內,持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的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同時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并從辦理失業登記的次月起,持《身份證》、《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及《求職證》,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因病不能親自領取的,可委托親屬持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領取證》、《求職證》、《身份證》、醫院診斷證明和代領人的《身份證》代為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