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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醫療費補貼的標準為:
1、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3000元;
2、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500元;
3、妊娠3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者患子宮外孕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300元。
月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是多少?
生產或流產的生育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按2892元計發。
失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按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最低標準計發。
從業婦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計發標準是多少?
(一)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但低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二)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三)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變動工作單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其生產或流產前12個月內所工作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計發。
哪些人員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屬于計劃內生育,在按規定設置產科、婦科的醫療機構生產或者流產的,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對象有:
1、本市戶籍(含農村戶籍)的生育婦女,無論在職或失業,參加過本市城鎮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建立個人帳戶的;
2、非本市戶籍的從業婦女,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且在單位工作、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五險)期間生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