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南京市失業保險相關業務管理,現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二)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且有求職要求。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辦理靈活就業備案的,從次月起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三、已辦理靈活就業備案的參保人員,如需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可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解備案手續后申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核定手續。對靈活就業期間未參加失業保險的,不能辦理失業保險待遇核定手續。
四、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時,應明確告知失業人員涉及其醫療保險方面的有關政策,即: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劃撥,個人無須繳納醫療保險費,同時,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領取期滿的當月,應及時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醫療保險的續保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