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人在咨詢有關失業金領取的問題,根據我們的勞動法規定,如果是企業原因造成的失業的話是可以領取的,只要去辦理相關的手續的,如果是自己辭職的話就不可以領取的,下面小編就失業金領取條件流程等介紹一下。
辭職了怎么領失業保險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因為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過錯,勞動者辭職的,之前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滿1年的,可以持《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機構進行失業和求職登記,辦理失業證,之后持失業證和身份證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
其它原因辭職的,屬于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勞動者失業,并不意味他有權利領取失業保險金。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的;
這一規定要求申領失業保險的失業人員是就業轉失業人員,同時用人單位必須依照規定的費率、基數繳納社會保險。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和《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1)終止勞動合同的;(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由此可以看出上述離職都屬于非因本人意愿的,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而自愿離職而失業的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首先,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必須辦理失業登記,辦理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必經程序。其次,因為失業保險的目的并不只是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還有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所以失業人員必須有求職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在認定失業人員是否有求職要求時,應以其是否在職業介紹機構登記求職,并參加職業介紹和培訓活動為衡量的標準。
綜上所述就是有關辭職以后的失業金領取問題的,一般如果是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話是不可以領取的,只要不是本人意愿就可以的,帶好相關材料到社保中心去辦理的,一般情況很快就辦好,失業金的領取和自己的繳納社保的時間有關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