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領取條件及其期限是怎樣的呢?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失業保險領取條件及其期限;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規定
1、領取期限
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期限,本條規定了三檔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分別為12個月、18個月和24個月。這三檔期限為最長期限,并非實際領取期限,實際期限根據失業人員的重新就業情況確定,可以少于或等于最長期限。
2、累計繳費期限
累計計算繳費期限有利于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促進用人單位和職工參加失業保險的積極性。
3、再次失業情況下失業保險金的領取
職工失業后,按照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在此期間,職工如果重新就業,則應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重新開始繳納失業保險費,重新計算繳費時間。這樣,失業人員實際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有可能會少于可以領取的最長期限,即會存在一個剩余期限。如果職工重新就業后又再次失業,可以根據重新計算的繳費時間來領取失業保險金。除此之外,如果再次失業人員還有前次失業期間剩余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則可根據本條規定,將再次失業后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合并計算,但合并后的期限最長也不能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領取條件是什么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辦理失業保險業務機構申領手續(一般為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就業服務機構)。一旦超過了60日就不予辦理了,所以一定要趕緊辦理。
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