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救濟金
是指勞動者暫時喪失工作和勞動收入后,在等待就業期間,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
失業救濟金停止發放的情況
應當指出的是,在下列情況下,停止發放失業救濟金及其他費用:
(1)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屆滿;
(2)參軍或者出國定居的;
(3)重新就業的;
(4)在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的;
(5)在領取失業救濟金內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的。
廣州失業救濟金領取條件
失業職工憑本人的《勞動手冊》、失業救濟審批通知和本人的戶口簿及免冠相片4張,到失業職工戶口所在區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登記后由該區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按規定發給《廣州市城鎮待業人員待業證》。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時,應先辦理社會保險停保手續,再持失業職工本人的《勞動手冊》,填寫失業職工名冊;提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還需填寫《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職工情況表》,到市或區的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辦理失業救濟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