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失業登記
東莞政府要求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的東莞戶籍無業人員必須辦理失業登記,主要目的為了加強對失業人員的管理,促進社會就業,讓更多失業人員重新就業。
辦理對象:
1、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未就業人員;
2、新成長勞動力,比如畢業生;
3、停業、破產的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
4、未就業的農村富余勞動力;
5、未就業的復轉軍人、退役士兵;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人員。
辦理失業登記所需資料:
1、終止勞動關系:本人戶口本、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判決書/仲裁書;
2、新成長勞動力:本人戶口本、畢業證書、無業證明;
3、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停業人員:本人戶口本、停業證明資料;
4、其他失業人員:本人戶口本、無業證明。
辦理流程:申請人攜帶相關資料到村勞動服務站或鎮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手續。經審核符合失業登記條件的,予以辦理失業登記,并發放《就業失業手冊》。如不符合條件則不予辦理。
下列情形之一,注銷失業登記:
1、重新就業;
2、自主經營或創業并領取了《工商營業執照》的;
3、有穩定收入的勞動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當時最低工資標準的;
4、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但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6、已入學、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或勞動教養的;
7、終止就業要求或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
8、連續3個月(90天)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系的;
9、已進行就業登記的;
10、其他經審核確認處于非失業狀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