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領條件
具備以下條件的失業人員可申領失業保險金。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二、申領時限及應提供的資料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的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7個工作日內報經辦機構備案,經辦機構初審后,對符合申領條件的失業人員開出《失業保險金申領通知》,由參保單位轉交失業人員。
2、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金申領通知》在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6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手續。
3、失業人員在申領失業保險金時需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①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②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③本人檔案;
④本人一寸免冠照片3張;
⑤戶口所在地街道或鄉鎮計生辦出具的《部門綜合治理計劃生育證明》,49歲以下已婚女性須出具孕檢證明。
三、材料審核
經辦機構對申領人材料真實性及是否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者按有關規定計算其享受待遇的時間及金額,填寫審核意見。
四、待遇支付
經辦機構為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開設失業保險金活期儲蓄帳戶,辦理專用存折并通知其領取。
五、申領時間
每月5日至7日(遇休息日順延)為失業保險集中申領、登記時間,請失業人員攜帶相關證件和資料到四樓失業保險服務窗口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