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業職工的概念
失業職工是指就業轉失業的人員。
2、失業保險的概念
失業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根據有關規定,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
城鎮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各類城鎮企業及事業單位必須參加失業保險并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上述單位的職工也要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4、單位和個人如何繳費
城鎮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并由本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招聘的農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5、失業人員的繳費時間如何計算
(1)企業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失業人員1986年12月31日以前的,其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可視作繳費時間;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所在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其單位繳費時間可視作繳費時間;1998年7月1日以后,所在單位和個人同時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方可視為繳費時間。
(2)其他單位失業人員1998年12月31日以前,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可視作繳費時間;從1999年1月1日起,所在單位和個人同時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方可視為繳費時間。
6、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如何確定
(1)失業保險金期限第1至第12個月的,每人每月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領取;
(2)失業保險金期限第13至24個月的,每人每月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領取;
(3)每人每月計發的失業保險金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領取。
7、申領失業保險應具備的條件
(1)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企業及個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并繳費滿一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是指下列人員: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的;破產或頻臨破產被精簡的職工。)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職工。
8、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
(1)領取失業保險金;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還可按規定領取醫療補助金;
(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家屬可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4)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免費接受一次職業培訓和免費接受一次職業介紹服務。
9、申領失業保險金辦理的手續
(1)職工失業后,由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的單位及時為其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在7日內報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2)職工失業后,可以選擇是否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愿意申領的,由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外,還需填寫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到居住地勞動保障事務所蓋章,由單位統一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有關手續。
10、失業人員視為自動放棄失業保險待遇的情況
失業人員自失業之日起,2個月內不辦理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有關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