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失業人員申辦失業保險金須知
(一)申領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且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2、已辦理失業登記,且在失業后兩個月內申請有效;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非個人辭職)并有求職要求的。
(二)須提供材料:
1、《就業失業登記證》、《養老保險手冊》、《勞動就業手冊》(有辦理過的需提供);
2、本人具有銀聯標識的廈門銀行卡;
3、本人社會保障卡和本人檔案(內含勞動合同和招工登記表或人才介紹信);
注:2003年以前就業或有調動經歷的須提供本人檔案;異地調入廈門的須提供調入前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失業保險繳費證明。
(三)辦事流程:
符合以上條件的本市失業人員,在用人單位停保后過三個工作日,攜帶以上材料到用人單位所屬的社保中心,填寫《廈門市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表》,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經審查合格后,市社保中心于每月25日左右將失業保險金轉入失業人員預留的賬戶內。
(四)辦理時間及地點:
1、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地點:廈門市政務服務中心二樓A廳或各區社保中心。
(五)發放標準:
根據《廈門市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以及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情況,從2012年8月1日起本市城鎮戶口失業人員(含3月1日前失業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調整如下:
全市統一發放標準:
一檔:1020元;(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1200元×0.85)
二檔:1080元;(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9年的:1200元×0.9)
三檔:1140元;(累計繳費時間9年以上:1200元×0.95)
(六)注意事項: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從2011年7月1日起,失業保險基金為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繳納職工醫療保險,繳納期限和領取期限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