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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戶籍失業人員如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是一定要在戶籍所在地才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嗎?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是不是一定要領取?可以不領嗎?未領完失業保險金,又重新就業怎么辦?
外地城鎮戶籍人員可選擇在本市或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選擇在本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
憑社會經辦機構規定的證件和資料,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單位所在區的失業保險發放機構申領,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金。
選擇在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
將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隨失業保險關系一并劃轉。劃轉的失業保險待遇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總額的一半計算。
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是否一定要領取?
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是否領取失業保險金;如果選擇領取的,就要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申領手續。
過去已辦過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但沒有領取,繳費年限是否可以和以后再次就業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重新就業前已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重新就業后的繳費年限重新計算,不能合并計算;未辦理過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重新就業前后的繳費年限才能合并計算。
已辦理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或未領完失業保險金,又重新就業怎么辦?
這種情況可辦理結轉手續,將未領取的失業保險期限結轉,與下次失業時的享受期限合并計算,但合并計算后的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