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個人有哪些責任?
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勞動爭議裁決、判決后,應當配合單位辦理有關手續,使單位能在有效期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手續或者轉移失業保險關系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辦理申請的,每超過一個月扣減一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
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應積極參加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的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等再就業服務活動,并且每月要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資格驗證,并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不按規定辦理領取資格驗證手續的,視同重新就業。
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失業保險爭議時,怎么辦?
職工認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失業保險以及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的,職工可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職工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單位和職工或者失業人員對有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怎么辦?可以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復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人和股東能否享受失業保險?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及本人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或者繳費不滿一年但本人有上期結轉未領完失業保險金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按規定已辦理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并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