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與用人單位因生育保險待遇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職工與用人單位因生育保險待遇發生勞動人事爭議,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生育保險費又拒不支付職工生育津貼的,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剩余保險費又拒不支付職工生育津貼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單位或者個人以非法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基金支出或者生育保險待遇的,應當如何處罰?
答:單位或者個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基金支出或者生育保險待遇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生育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定點資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