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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醫保什么時候繳費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將于2017年9月1日開始,至2017年12月25日截止,城鄉居民個人繳費標準為:縣(市)每人繳費180元;市區每人繳費240元。
繳納標準
學生、兒童每人每年籌資標準是100元,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60元,其余40元由政府補助。重度殘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難家庭的學生兒童,個人不繳費,醫療保險費全部由政府補助。非從業城鎮成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560元籌資,繳費和補助標準是:
1、重度殘疾人、享受低保待遇人員、特殊困難家庭人員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個人不繳費,醫療保險費全部由政府補助;
2、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120元,其余440元由政府補助;
3、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330元,其余230元由政府補助。
優點:
一是參保人患病特別是患大病時,一定程度地減輕經濟負擔。
二是參保人身體健康時,繳交的保險費可以用來濟助其他參保病人,從而體現出“一人有病萬家幫”的互助共濟精神。
三是解除參保人的后顧之憂。為鼓勵城鎮居民參加保險,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按其參保時間劃分,設定不同的醫療待遇起付期,辦法實施六個月內參保者,醫療待遇起付期為三個月,未成年居民醫療待遇無起付期;六個月后參保者(含未成年居民,下同),醫療待遇起付期為一年;一年后參保者,醫療待遇起付期延長至二年;低保居民醫療待遇無起付期。
一是學生、兒童。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范圍的18萬元以下醫療費用,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5%;二級醫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一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65%。
二是年滿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范圍的10萬元以下醫療費,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0%;二級醫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一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65%。
三是其他城鎮居民。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范圍的10萬元以下的醫療費,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0%;二級醫院住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55%;一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60%。
城鎮居民在一個結算年度內住院治療二次以上的,從第二次住院治療起,不再收取起付標準的費用。轉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規定的轉入或再次入住醫院起付標準補足差額。
例如,一名兒童生病,如果在三級醫院住院,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6萬元,可以報銷32725元[(60000元-500元)×55%];如果在一級醫院住院,醫療費用5000元,可以報銷3250元(5000元×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