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失業保險繳費核定基數
(一)單位繳費
1、填報《勞動情況表》的用人單位,以本單位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核定單位的月繳費工資基數。
1、未實行勞動工資統計制度的用人單位,以上年社會月人均工資作為基數核定單位繳費。
2、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為基數核定單位繳費。
(二)參統人員個人繳費基數
1、實行勞動工資統計制度的用人單位,參統人員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作為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繳費基數。
2、未實行勞動工資統計制度的用人單位,以上年社會月人均工資作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繳費基數。
3、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職工,以當年社會最低工資作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繳費基數。
繳費時間與方式
實行集中或獨立繳費的參統單位應于每月5日前,向社保中心報送《北京市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月報表》或《北京市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月報匯總表》和《北京市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月報明細表》。并可采用現金、支票或委托收款三種方式繳納失業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