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勞動期限的,屬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法律原因,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辭退勞動者。有些朋友會想,如果你簽了一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否能得到失業救濟金?下面,我將為您介紹詳細情況。
自愿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只有那些沒有因為工人的意愿而失業的人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什么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怎么建立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一下三種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時的賠償
1、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違法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雙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