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城鎮企事業單位從一個計劃區轉移到另一個計劃區,失業人員從一個計劃區轉移到另一個計劃區,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移。要了解更多有關失業保險轉移過程的信息,請參見下面的介紹。
根據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在跨統籌地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轉移前,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并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人員在跨過總體規劃區之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單位和失業人員不得因轉移、流動而終止失業保險關系,否則將損害其合法權益。
單位轉移、失業人員流動后,原失業保險關系所在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失業保險關系轉移到遷入統籌地區,流動地區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繼續保持失業保險關系。
(一)失業保險轉移的政策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
(二)失業保險轉移的辦理程序
在職職工在本省內或向外省遷移,應到受理其原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由經辦機構出具職工參保及繳費情況證明,職工憑此證明到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不需轉移資金。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本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的,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職工失業保險手冊》到遷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并按遷入地標準領取失業保險金,不需劃轉資金。
失業人員跨省遷移的,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并劃轉所需資金,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資金劃轉手續到遷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
(三)失業保險轉移的辦理時限
受理當日內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