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后如需領取失業保險,需返回原單位并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法律知識不容忽視,失業保險證明怎么寫?適用范圍是什么?下一步,讓我們看看為您編寫的一些材料!
一、失業保險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如何書寫?
1、記錄入職、離職時間、解除勞動合同原因等關鍵信息就足夠了。
2、[解除勞動關系證明]解除勞動關系證明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
二、失業勞動證明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解除勞動合同書,是表示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表示與原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沒有勞動關系了,不影響你和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失業保險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申領范圍是什么?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書上寫公司解雇、公司提出雙方協商解除等,都可以領取失業金。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