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的人在問湘潭市失業保險的補償標準是什么?欲了解湘潭市失業保險的補償標準,請參見以下介紹。
據了解,這是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企業最低工資的70%-80%確定的。其中,繳納1年以上的職工,可享受2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繳納1年以上的職工,每8個月可享受1個月以上的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設區的市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企業最低工資的70%-80%確定。
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以下稱享受待遇期限),根據本人及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以下稱繳費時間)確定:
(一)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繳費時間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超過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提示:
由上可知,湘潭失業保險賠償標準依據職工失業前繳納失業金的年限而決定,職工繳納的時間越長,領取的時間也越長,但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以上是小編介紹的湘潭市失業保險補償標準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