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工作年限結束后能否享受失業保險?買斷工齡”就是讓員工拿著“遣散費”離開。買斷工齡是改革開放初期我國一些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安置富余人員的一種辦法,即參照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工作崗位等條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經企業與員工雙方協商,報有關部門批準,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幣,從而解除企業和富余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把員工推向社會的一種形式。
當時,企業與職工之間普遍沒有勞動合同,所有國有企業的正式職工都是“終身制”。中國的失業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國有企業職工的醫療、養老保障完全依靠企業,職工離開企業不能享受醫療、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障。同時,一些國有企業在合資、改制過程中,又急需解決大量富余人員的安置問題。因為社會保障渠道單一,員工離開企業難以生存,企業不能無條件地把員工推向社會,但如果企業繼續負擔大量富余人員的醫療、養老問題,企業將被托垮。面對這些不能退休、不能繼續留在企業、企業又不能妥善安置的富余人員,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一些國有企業采取了“買斷工齡”的形式,解除了富余員工與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
可見,“買斷工齡”是企業按照國有企業職工“終身制”向職工支付的貨幣,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建立,應該視為企業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后企業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但是,目前我國一些國有中小型企業在安置富余人員時還采用“買斷工齡”的做法,按照職工的工作年限給予其一定的補償,職工被買斷工齡后不能享受任何社會保障待遇。這一現象在我國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以后,是完全違法的。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于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就明確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征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的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