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支付醫療保險費?
(一)城鎮個人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由被保險人所在市、縣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確定,繳費比例等級由被保險人按照以下方式選擇:
1、按規定比例支付
2、按6%的比例支付。
以城鎮個人身份選擇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比例檔次一經選定,5年內不再變動。
(二)社會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數額,按照《海南省社會補充醫療保險辦法》(以下簡稱《補充醫療保險辦法》)確定。
(三)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月核定,按季或按年征收。社會補充醫療保險費按年度核定和征收。按季、按年征收的醫療保險費要在季初或年初繳納?;踞t療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個人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關繳納。
(四)實施范圍中,第(三)項人員的醫療保險費全部由個人承擔;第(一)、(二)和(四)項范圍的人員,按照6%比例繳費的4%部分和按照《條例》規定比率繳費應由單位或雇主繳納的部分,可由個人墊付,個人有權要求單位或雇主補償。
醫療保險待遇
(一)城鎮個人按照不同的繳費檔次,分別享受不同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1、按照《條例》規定比例繳費的,享受其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個人帳戶和統籌帳戶支付的待遇;
2、按照6%比例繳納的,2%計入本人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4%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帳戶,享受其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按規定繳納社會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按本辦法規定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二)城鎮個人在繳納醫療保險費一定時間后方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帳戶及社會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1、繳費滿6個月方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2、繳費滿6個月不滿1年的,在此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不超過2000元,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不超過1000元;
3、繳費滿1年以上的,按《條例》、《細則》和《補充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的標準,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在以城鎮個人身份參保前已參加我省城鎮從業人員醫療保險1年以上且未中斷過繳費的,按本辦法繳費后,即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三)以城鎮個人身份參保后未連續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未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
1、以城鎮個人身份參保后中斷繳費時間累計在3個月以內的,可以補繳,欠繳期間享受的醫療保險待遇金額不超過補繳醫療保險費數額的2倍;
2、參保后中斷繳費累計3個月以上的,視為停保,不再補繳;
3、停保后再繳費的,按新參保人員的辦法辦理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