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補償指的是什么意思呢?據悉生育保險補償是指生育保險對符合下列條件的職工的補充行為:
1、生育保險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或計劃生育業務的實施。
2、參加生育保險滿一年,生育(流產)時仍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各城市對生育保險報銷期限的相關規定不盡相同。具體可咨詢當地社保局或查詢當地生育保險管理辦法,重點了解生育保險金和生育保險金的報銷知識。
案例:北京生育保險報銷期限
1)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的相關規定,未婚職工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2)申報截止時限為次年1月20日;
3)持外地生育服務證者,需到本市居住地街道計生部門換取《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生育保險專用)》;
4)稽留流產、不全流產、完全流產、清宮術不屬于生育險范疇,當次費用按照基本醫療費用申報;之前相關門診檢查費按生育保險的產前檢查申報。
根據《北京市生育保險待遇支付管理辦法(試行)》,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以下簡稱女職)生育或者引、流產,每月5—25日參保單位應攜帶《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或者女職工的引、流產證明、醫學診斷證明書及以上材料的復印件,并填寫《北京市生育保險申領待遇職工登記表》(生表一)(以下簡稱《生表一》)一式兩份報送到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崗。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崗對參保單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不齊全的,即時填寫《申領生育津貼所需材料告知書》(表樣附后)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材料齊全的,為其辦理申領生育津貼基本信息的登記,且將系統生成的申領生育津貼次序號填入《生表一》,參保單位、社保經(代)辦機構各留存一份。
女職工基本生育資料發生變化,影響了她們享受的生育津貼。每月5月至25日,參保單位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填寫《北京市生育保險理賠待遇人員信息變更表》,報社保經濟(代理)機構業務崗。經辦機構業務崗審核資料后,在信息系統中更改社保出生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