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了解鄭州市生育保險報銷條件,請參見以下介紹。我們一起來看看鄭州市生育保險的報銷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時,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工資一年以上并繼續支付的;
2、符合國家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
鄭州市生育保險的的報銷標準
生育津貼計算
女職工生育津貼為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乘以產假天數。產假天數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生育產假
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女職工妊娠不滿2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妊娠2個月以上不滿3個月流產的,產假為20天;妊娠3個月以上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30天;妊娠4個月以上流產、引產的,產假為42天
生育醫療費標準
產前檢查費,定額為800元;
正常生育的,定額為1500元;
剖宮產的,定額為3500元
鄭州市生育保險的的報銷標準
報銷材料
鄭州市生育保險報銷材料
1、本人身份證、結婚證、醫療費用原始憑據;
2、正常生育的,提交《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或《生育證》、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或死亡醫學證明;
3、實行計劃生育手術或者進行剖宮產生育的,提交相關醫學證明;
4、參加生育保險的男性職工配偶無工作單位的,應當提交單位證明和配偶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