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人員:深圳市戶籍育齡婦女、參加綜合醫療保險或住院醫療保險的非深圳育齡婦女。《關于修訂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的決定》規定:
第二十三條參加綜合醫療保險的,生育醫療保險費按綜合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0.5%按月繳納;
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按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2%按月繳納生育醫療保險費;
在職人員由用人單位繳交,個人繳費的由本人繳交,其他人員按其繳費渠道繳交。
持《深圳市居住證》,6周歲以上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在學校就讀的非本市戶籍常住人員可申請參加綜合醫療保險并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月繳交醫療保險費,其中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繳費基數的7.8%繳交,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按繳費基數的0.2繳交,生育醫療保險費按繳費基數的0.5%繳交;
在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后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醫療費用可享受綜合醫療保險和生育醫療保險待遇。
注: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從今年的7月1日起,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待遇計發中的“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將按3621元計算。
最高支付限額: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和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
參加了深圳生育醫療保險,產前檢查費用、分娩住院費用、產后訪視、計劃生育手術的基本醫療費用(不含嬰兒費用)由生育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參加了深圳生育醫療保險后,產前檢查費用、分娩住院費用、產后訪視、計劃生育手術的基本醫療費用(不含嬰兒費用)由生育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為優生優育的需要,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研究決定,增加生育醫療保險產前檢查項目,具體調整內容如下:
一、原有的4次B超常規檢查均改為可選擇彩色多普勒超聲常規檢查,同時增加胎盤成熟度檢查;原有的1次彩色多普勒超聲常規檢查增加產前胎兒診斷項目、胎兒臍血監測和胎盤成熟度檢測;
二、第二次產前檢查(16-18周)增加唐氏篩查項目(包括甲胎蛋白、雌三醇、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三、腎功能3項明確定為尿素氮、肌酐、尿酸;原有的肝功能5項調整為6項,增加膽汁酸測定。
該通知從2010年6月1日起執行。
調整后的生育醫療保險產前檢查項目一覽表
第一次檢查:(13周之前)建立《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冊》;尿HCG、婦科檢查、血常規、尿常規、心電圖、超聲常規檢查、胎盤成熟度檢查、血紅蛋白電泳試驗(地貧篩查);
第二次檢查:(16—18周)產前檢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規、尿常規、腎功能3項(尿素氮、肌酐、尿酸)、肝功能6項(谷草轉氨酶、谷丙轉氨酶、總蛋白、白蛋白、總膽紅素、膽汁酸)、乙肝兩對半、丙肝病毒抗體、梅毒血清抗體、血糖、唐氏篩查項目(包括甲胎蛋白、雌三醇、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第三次檢查:(20—24周)產前檢查、尿常規、超聲常規檢查(包括胎兒產前診斷項目)、胎兒臍血監測和胎盤成熟度檢測;
第四次檢查:(24—28周)產前檢查、尿常規、血糖篩查;
第五次檢查:(28—30周)產前檢查、尿常規、ABO抗體檢測;
第六次檢查:(30—32周)產前檢查、血常規、尿常規、超聲常規檢查、胎盤成熟度檢測;
第七次檢查:(32—34周)產前檢查、尿常規;
第八次檢查:(34—36周)產前檢查、胎心監測、尿常規;
第九次檢查:(37周)產前檢查、尿常規、超聲常規檢查、胎盤成熟度檢測、血常規、腎功能3項(尿素氮、肌酐、尿酸)、肝功能6項(谷草轉氨酶、谷丙轉氨酶、總蛋白、白蛋白、總膽紅素、膽汁酸)、胎心監測;
第十次檢查:(38周)產前檢查、胎心監測、尿常規;
第十一次檢查:(39周)產前檢查、尿常規、超聲常規檢查、胎盤成熟度檢測、胎心監測;
第十二次檢查:(40周)產前檢查、胎心監測、尿常規。
計劃生育手術項目包括:
(一)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
(二)人工終止妊娠(流產術),包括人工流產(負壓吸引術、鉗刮術)、中期妊娠引產術、藥物終止妊娠;
(三)放置、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劑;
(四)輸卵管絕育術、輸精管絕育術;
(五)輸卵管復通術、輸精管復通術。
報銷時應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一)原始收費收據;
(二)費用明細清單;
(三)門診病歷或者住院病歷復印件(加蓋醫療機構公章);
(四)疾病診斷證明書;
(五)本人職工社會保險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