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和產假可以同時支付嗎?以下已經整理出了相關內容,歡迎閱讀!女職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懷孕生子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如果他們再次呼吁雇主支付產假工資,他們能得到支持嗎?
2013年11月,張某加入浙江日濤汽車用品有限公司,從事銷售。2015年8月初,小張以公司在產假期間拖欠工資為由辭職。雙方協商未果后,小張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補發產假工資9180元。
在庭審中,公司解釋說,生育保險基金已經支付了小張的生育津貼和醫療費用,小張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沒有減少。因此,小張要求支付產假工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經核實,公司已依法向小張支付了工作期間的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給小張的生育津貼計算基數高于小張正常月薪數額。由此可見,小張在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并未降低,其合法權益并未受到實質性的損害。所以,小張向日韜公司主張產假期間的勞動報酬,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最終,仲裁委駁回了小張的仲裁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