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企業年金試行辦法》,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職工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可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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