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工傷保險待遇如何?據報道,工傷保險的待遇可分為四個層次:一般傷害但達不到殘疾、致殘、死亡和下落不明。
<P>1、導致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醫療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
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提示:海西市工傷保險待遇可分為醫療費、交通費、食宿費等四個等級,造成一般性傷害但達不到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和傷殘補助、喪葬補助和家庭扶養補助等,造成傷殘。能力,賠償根據工人是否死亡,當他們的下落不明時。
近日,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省總工會四部門聯合印發《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實施方案》,方案著重介紹了青海省建筑工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青海省建筑工工傷待遇標準
建筑施工企業職工受到事故傷害后,及時申報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并享受工傷保險各項待遇,其中,因工致殘1-4級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領取的定期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至喪失領取條件止;5-10級工傷職工在與建筑施工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按照《青海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由建筑施工企業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后,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此次《方案》的印發,主要是督促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通過組織開展建筑施工企業參保專項擴面活動,用三年左右時間,基本實現建筑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工傷保險全覆蓋。新政策規定依法參保的強制手段,對不提供參加工傷保險證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一律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擅自頒發施工許可證的,行業主管部門應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青海省工傷保險參保人數54.73萬人
截至目前,青海省工傷保險參保人數達到54.73萬人,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后人均分別達到2208.07元、1354.29元和926.3元。
劉先生咨詢:弟弟是一家化工廠職工,工作期間因機器故障,喪失了左手的食指和中指。后來化工廠沒有為弟弟找到合適的崗位,通過協商,弟弟同意與化工廠解除勞動關系,但要求化工廠支付經濟補償金、并給予工傷待遇?;S以未給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為由拒絕工傷待遇。
請問:單位未給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職工有權享受工傷待遇嗎?公證人員解答:劉先生的弟弟有權要求化工廠給予工傷待遇。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的一種。《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所在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本案中,劉先生弟弟在工作過程中受到傷害,屬于因工受傷,化工廠未辦理工傷保險,但受傷職工有權享受工傷待遇,所以劉先生的弟弟有權要求化工廠支付工傷待遇,并要求化工廠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吨腥A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不是參保人無法獲工傷待遇事件:參保時借用他人身份證在深圳大鵬某制造廠上班的小楊因工受傷,社保部門根據規定沒有給小楊核發工傷待遇。小楊與該廠都不服,而社保部門也堅持自己的認定。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小楊是否屬于工傷保險參保人員。
當初投保時,該廠為員工投保的人員當中并沒有小楊,而是小黃。社保部門認為,盡管該廠認定小楊是其員工,但當時小楊使用的是小黃的身份證,為小楊辦理參保時是用小黃的身份證辦理的,因此小楊并不是參保人。社保部門認為,在招聘員工的過程中,該廠應當審核員工的真實身份,造成這個事實的主要原因在于該廠沒有盡到基本身份的審查義務,而工傷保險關系中的參保人是指參加工傷保險時所申報的人員。根據該規定,小楊并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其與社保部門不存在工傷保險關系,社保部門也就沒有義務給其核發工傷保險待遇,其工傷保險待遇應由廠方支付。但小楊與廠方認為,盡管參保是以小黃的名義,但實際參保人員是小楊,因此小楊與社保部門存在事實上的工傷保險關系。社保部門則認為,小楊與廠方的看法不能成立,因為工傷保險關系不同于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但是沒有法律法規有“事實上的工傷保險關系”的認定。
社保部門在認定“工傷保險關系”的時候,必須嚴格按照參加保險時單位申報職工身份進行工傷保險關系的確定,而不能以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推定存在“事實上的工傷保險關系”。點評:一旦得逞將導致高騙保風險嚴格區分事實勞動關系與工傷保險關系,意義非常重大。這種以借用他人身份證名義參加工傷保險,最終卻認定參保人為借用人的情形,如果一旦獲得認定,將會給用人單位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打開方便之門。在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完全無需審查員工身份,也無需為全廠員工參加工傷保險,只要一部分員工參加工傷保險;一旦沒有參保的人員發生傷亡事故,那么用人單位可以主張該傷亡員工是以某參保人員的名義參加的工傷保險,社會保險基金就會處于一種高騙保的風險狀態。
【案情簡述】張某系某煤化公司員工,工作期間,某煤化公司為張某繳納了工傷保險。2011年12月28日,張某被重慶市職業病防治院診斷為煤工塵肺二期。2012年1月29日,張某的受傷性質被認定為工傷。同年3月26日,其傷殘等級被認定為四級。鑒定結論作出后,工傷保險基金劃撥給張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4562.43元。張某被確認患有職業病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為341
1.75元,張某2010年的月平均工資為1644元,某煤化公司2011年為張某繳納工傷保險的基數為每月1644元。張某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請求單位補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7084元。勞動爭議仲裁委以其請求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范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張某遂訴至法院,訴如前請。
【分歧】本案審理過程中,關于勞動者的訴訟請求應否得到支持的問題,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又根據重慶市人社局的相關規定,職工繳費基數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本案中,張某2010年月平均工資為1644元,某煤化公司在2011年為其繳費的基數也是1644元,故單位不存在少繳工傷保險費的問題,張某要求單位補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無事實依據,應判決駁回其訴請。另一種意見認為,本人工資應指勞動者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實際月平均工資。單位按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繳費只是預繳,如果勞動者的實際工資水平已發生變化,應向社保部門申報并補繳相關費用。
本案中,張某2010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1644元,但在2011年,張某的工資水平已有所提高,單位應根據張某的實際工資補繳社保費用,現因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導致張某工傷保險待遇遭受損失,應予賠償。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單位預繳的工傷保險費用不能作為認定本人工資的依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而工資總額是單位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應以當月實發給本單位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為基數。然而,實踐中有些地方社保部門為操作方便,規定工傷保險職工繳費基數為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且可以一年一繳。
若勞動者在該繳費年度內工資水平未發生變化,這種繳費方法不會存在問題,但一旦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提高,則會產生社保繳費不足的問題。正因為如此,2013年人社部《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后,其余月份相關申報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申報變動情況。據此,單位在一個繳費年度內初次申報并預繳的工傷保險費用并不等同于單位應繳的工傷保險費用,單位預繳的工傷保險費用可能因勞動者本人工資的提高而產生繳費不足的問題。因此,認定勞動者本人工資應以勞動者受傷前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實際月平均工資為標準。2.單位未足額參保致勞動者遭受工傷保險待遇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對于用人單位未足額購買工傷保險導致勞動者享受到的工傷待遇低于應當享受的標準,勞動者能否起訴用人單位要求補足其差額,《工傷保險條例》并未明確規定。但《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了單位未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勞動者發生工傷的,單位應按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據此,既然沒有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那么由于少繳工傷保險費引起的工傷待遇的減少,其差額也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這是由用人單位的故意或過失造成的,其法律后果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本案中,張某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341
1.75元,而單位以張某2010年的月平均工資1644元作為繳費基數屬于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形,因此,張某請求單位補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應予支持。
基本案情羅某在成都某公司從事環衛清潔工作,2013年5月10日8時10分許在龍泉雅士路119號從事路面清潔工作時,被楊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撞傷,經搶救無效死亡。2013年8月19日,成都市人社局認定為工傷。2014年2月24日,成都龍泉驛法院判決肇事者楊某賠償羅某家屬各項損失共計221492元。羅某家屬與公司因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向成都市龍泉驛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費、交通費、辦理喪葬的誤工費等共計361787元,仲裁委裁決公司向羅某家屬支付336718元,雙方均對仲裁裁決不服,分別向龍泉法院起訴。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職工,退休時單位不給職工健康檢查,退休后職工確診職業病的,單位要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昨日,《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公布,一系列維護職工權益的措施出臺。退休后確診職業病能否享工傷待遇?新規明確,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前,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辦理退休手續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退休后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由原用人單位支付。“職工退休后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在法定申請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被認定為工傷后,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說。據介紹,符合享受待遇條件的,享受除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其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工傷人員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前十二個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為基數計發,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領取月份進行平均。所需費用,職工退休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退休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原用人單位支付。
見義勇為致殘人員咋落實相應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應視同工傷。此次《意見》指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中“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規定時,應以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為主要內容把握。那么,見義勇為致殘人員怎樣落實相關待遇?據介紹,對見義勇為致殘人員,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凡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落實相應待遇;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評定傷殘等級并落實相應待遇。
農民工發生事故傷害誰來“買單”?《意見》明確,農民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事故發生時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包括用人單位已參保但未為該農民工參保)的,在用人單位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若再次發生工傷怎么辦?“
根據新規,工傷職工再次發生工傷的,應當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工傷評殘時應首先對新工傷傷害部位評定,而后再綜合考慮原有工傷致殘程度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今日,記者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從今年起,全省將實行工傷保險待遇基本保障線制度。
具體來說,1-4級工傷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按月領取的撫恤金基本保障線,由各市根據本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比例、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確定。2010年基本保障線確定辦法是,1-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基本保障線按本統籌地區2010年最低工資標準執行;生活護理費基本保障線按2007年度本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0%、40%、30%確定;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基本保障線按2008年度本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的40%、30%確定。
此外,我省今年提高工傷保險待遇的調整范圍是2009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調整時間從今年1月1日起執行,調整幅度將參照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的幅度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