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房價越來越高,許多購房者選擇按揭貸款購房,這樣可以減輕業主的壓力。我們知道買房是有社會保障的,那么,如何撰寫機構的擔保聲明呢?以下是對相關內容的說明,供大家參考和學習。
如何撰寫購房中介擔保書
社保繳費證明,各地的政策不盡相同,一般來說,大同小異。接下來,以南京市為例,簡單介紹一下社保繳費憑證的規定。
目前,用人單位及個人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已成為各部門進行資格審核認證的重要內容。為做好開具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證明工作,加強對開具對象的跟蹤管理,現將有關規定明確如下:
對個人需出具參保繳費證明的,由申報服務一科在其《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卡信息查詢表》上加蓋業務公章。對需加蓋中心公章的,經申報服務一科科長簽字后到綜合科加蓋中心公章;
對單位需出具單位(或職工)參保繳費證明的,稽核一科憑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或介紹信,在審核其參保繳費情況后開具證明,經分管主任和主任審核同意后到綜合科加蓋中心公章。對參保面不足、繳費明顯不實、有欠費的單位,稽核一科應要求其立即進行自查整改,對暫時無法立即整改的,列入稽核對象,實行跟蹤管理;
對單位因參加企業年金需出具參保繳費證明的,申報服務二科憑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和書面申請。
通過以上的說明,相信您對如何撰寫購房中介的擔保書有一定的了解,并且上述付款憑證的相關規定已經明確說明。
難怪人們現在都要離職了,但是網上各種各樣的辭職信讓我們笑了。事實上,離開公司有很多原因。歸根結底,員工覺得自己的錢少了,而且很累。離職后,我們的社保該怎么辦呢?上海代繳社保多少錢?有的人自己到社保局的靈活就業窗口繳納養老和醫療兩險,有的想繼續繳納單位性質的五險,這個時候就只能掛靠社保代繳公司來繳納社保,而找人力資源公司交社保是最靠譜的。
上海的社會保險費是多少?找一家社會保險代理公司支付社會保險費。單位和個別部分都由自己承擔。此外,每月還應向社保代理公司支付一定的服務費。上海代繳社保的流程很簡單,只需找一家社保代繳公司簽訂個人社保代繳協議,確定代繳社保的時間及價格就可以了,所需的資料是自己的身份證復印件,如果需要制作社保卡,再提交自己1寸的白底電子照片。
離職后如何找人力資源公司繳納社保?上海的社會保險費是多少?在上海,具有勞務派遣資格的人力資源機構當然可以支付社會保險費,而具有社會保險資格的人力資源機構可能沒有勞務派遣資格。所以在價格相近的情況下選擇有勞務派遣資質的比較好。
勞動派 問答錄Q A論問答錄的誕生勞動法及員工關系書籍那么多,其中優秀者,比例再低也有一兩本不錯的吧?然而為什么一旦合上書本、回到瑣碎的工作中,碰到問題還是感覺焦頭爛額呢?如果不是書的問題,那么問題在哪?這一定是你百思不得其解的問題。既然是你的問題,便也是我勞動菌的問題。現在,我們著手解決它!在苦思九九八十一天之后,勞動菌想出了個招,那就是你即將要看到的『問答錄』欄目。
問答錄精選近期勞動派QQ群內勞動法問題咨詢與解答,由于這些問題的提出者都是全國各地區的HR,它們的共性在于:最常見最頑固最反復最尷尬最棘手最現實時代在變,問題也隨之改變,問答錄是動態的。它也是多向的,它們來自你的疑問和你的思考:你,構成了這個多邊形的一角。之前已發過四問,反饋寥寥,所以今天還是向大家正兒八經介紹一下勞動派的這個新欄目。Today’s問:用人單位為非員工代繳社保有哪些法律風險嗎?答: 從用人單位的用工管理角度來看,是有風險存在的。因為用人單位給非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意味著跟這些人員在存在著表面勞動關系,這些人員就“有權”要求單位支付工資,甚至還可以索取經濟補償金,故用人單位應慎重為之。發生此類風險一般是非員工要求確認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非員工通過提供社保繳納記錄或者社保繳費憑證等證據,從而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如果用人單位防范意識不強,措施不到位,很容易被人鉆了法律空子,從而賠了夫人又折兵。
現實中,存在用人單位因各種各樣的原因為非本單位員工代繳社保法律的現象也有不少,其實在用人單位的用工管理分析來看法律風險是存在的,因為用人單位給非本單位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將來職工在外就業期間發生工傷等,在得不到賠償的情況下,由此很有可能與代繳社會保險的單位發生勞動糾紛,從社保繳費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繳費申請辦理手續、繳費記錄就可以印證繳費的用人單位與這些人員在存在著勞動關系,這些人員就“有權”要求代繳社會保險的單位支付工資,甚至還可以索取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防范意識不強,措施不到位,已經對簿公堂時再收集證據,來反駁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即使能夠挽回,也會耗費較大的成本。更多資訊盡在太平洋保險在線商城,太平洋保險在線商城(www.yzryyl.com)期待您的光臨。
時下不少自己做生意的市民,習慣于通過關系找一家單位掛靠人事關系,尤其是由其代繳保險,以此確保自己的社會福利。而企業人力資源部門或財務部門也經常被老板要求其朋友掛靠在公司,代繳社保。這種由于戶籍限制、“嫌”轉移麻煩等等原因而普遍存在“掛靠”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做法,目前我國法律尚無明確規定。這種現象之所以在各地均普遍存在,有其歷史原因,也與政策制度分缺設計,社保關系轉移接續不暢,基金統籌層次低等因素有關。這種現象的存在也給企業人力資源部門和財務部門帶來不小的困惑,本文對此進行了一定程度的解析。
一、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掛靠”繳社保違法 《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均明確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法》雖然強制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繳納社保費,這是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但并沒有禁止用人單位為非本單位職工繳納社保費用。這種行為并不損害國家和第三人的利益。職工和企業創造條件,符合繳納社保費的要求,并不損害他人的利益。 其次,用人單位為非本單位職工繳納社保費有其合理性,有利于實現部分人員的社保權利。參保人員由于戶籍限制等原因,無法在工作地參保,以個人身份參保也受到諸多條件限制,掛靠單位參保是實現社保權益的唯一途徑。如果法律禁止單位為非單位職工參保,將這唯一途徑堵死,參保人員無法參保,自身社保權益也就不能實現,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 再次,事實上無法禁止。從實踐操作層面來講,如果將此行為界定為非法,社會保險部門就應當查處,不能允許參保。社保部門如何舉證證明不存在勞動關系?即使能夠否定勞動關系,面對成千上萬的參保人員,基層社保經辦機構要從中甄別出哪些是單位員工,哪些不是單位員工,這種工作簡直是無法進行開展。現行的社保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禁止此種行為,根據行政法律的一般原理,即“法無規定即禁止”,因此,在現實情況下,社保部門無權進行查處。 因此,掛靠繳納社保并沒有被我國法律明令禁止。
二、關于單位與他人之間僅存在代為繳納社保關系,是否可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即勞動關系的建立并不以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為條件,而是以存在實際用工行為為前提。在實踐中,存在諸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用工行為,或雙方書面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但仍繼續用工的情形,現實中也存在雙方雖簽訂有書面勞動合同,甚至用人單位負責為其保管檔案、代為繳納社保,但無實際用工行為的情形,在此種情形下,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從分析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入手,即需要審查雙方是否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指揮和管理、一方是否從事另一方安排的勞動、一方提供的勞動是否系另一方業務的組成部分等。而代為辦理用工登記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僅是認定勞動關系的一個參考因素,而非決定因素,故經審查雙方僅存在辦理用工登記手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關系,但不具備勞動關系本質特征的,不宜輕易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的規定以及相關司法實踐,勞動關系是否成立或存在一般從以下方面加以考慮:(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因此,用人單位為非員工代繳社保,應當認定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合同關系,依據具體情形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委托代繳保險性質法律關系。
三、用人單位為非員工代繳社保法律風險 從用人單位的用工管理角度來看,是有風險存在的。因為用人單位給非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意味著跟這些人員在存在著表面勞動關系,這些人員就“有權”要求單位支付工資,甚至還可以索取經濟補償金,故用人單位應慎重為之。 發生此類風險一般是非員工要求確認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非員工通過提供社保繳納記錄或者社保繳費憑證等證據,從而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如果用人單位防范意識不強,措施不到位,很容易被人鉆了法律空子,從而賠了夫人又折兵。
四、用人單位為非員工代繳社保的防范 雖然用人單位為非員工代繳社保,但其從未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也未向其支付勞動報酬,即用人單位并無用工行為,雙方之間并未建立勞動關系。在此種情形下,應認定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合同關系,應當認定為委托關系。 而是否存在用工行為的認定,可通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工資表或記錄、招聘登記表或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工作證、考勤記錄以及其他勞動者證言來證明。因此,企業應當完善和規范相關招錄用以及工資支付流程。
此外,用人單位為非員工代繳社保,應當由其本人申請,公司再與其簽訂代繳社保協議,協議具體寫明委托繳社保的方式、停保書面通知時間、出現不到公司繳費截止時間公司自動為他停保等。此份協議必須由本人親自到場,當著公司人事或財務人員的面,親筆簽署委托代繳社保協議,該協議不得由人代簽或以各種借口理由拿回去簽。這樣能夠避免發生爭議時,掛靠繳費人員否認簽署委托協議,否認簽名的真實性,從而產生法律糾紛。 總而言之,企業為非員工代繳社保還是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企業應當完善相關規章制度,保存好委托代繳社保協議,避免被人利用,從而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大多數自由職業者在剛開始創業時都顧不上自己的社保怎么繳費,更不用提應繳多少。掛靠社保違法,自由職業者又該如何保障個人權益?
很多在青島工作的年輕人都想在青島買房子,可是限購令擋住了他們的步伐。在限購令下要想在青島買房子就必須有在青島一年以上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所以最近出現了一些專門幫別人代繳社保費的公司,在中間掙點辛苦費。
這種公司是怎么幫助大家補繳社保的呢?主要是陪客戶演“苦肉計”的方式。客戶通過告公司拖欠社保,然后由自己向社保部門補繳社保。當然了,如果你沒有在公司干過,不可能讓補繳的,因為補繳社保也是要審核很多資料的。
這種公司承若三個工作日就可以幫助補一年社保。
12月2日至4日,記者在網上搜索可以代繳社保的公司,得到不少搜索結果。按照排列的先后順序,記者給其中的多家公司撥打了電話,最終與4家代繳社保費的公司取得了聯系,分別是仁盛達勞務派遣集團、大千惠工勞務服務有限公司 、青島宏鵬人事外包公司和青島鑫誠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記者自稱戶口在外省,沒有在青島工作過,想補繳一年的青島社保。同樣的情況記者分別和四家公司的工作人員進行了交流,得到的答案大體相同。
記者首先咨詢自己的情況可否補繳社保,四家公司的回答都是可以。隨后記者又詢問了需要準備的資料和辦理時間,青島鑫誠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的工作效率很是驚人,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只要交上戶口簿里的本人頁,他們三個工作日內就能把社保補上。
仁盛達勞務派集團、大千惠工勞務服務公司和青島宏鵬人事外包公司都告訴記者,只需要記者提供身份證,剩下的交給他們,他們可以給記者交一年的社保費。前者承若15天左右可以替記者繳上,后兩者告訴記者需要一個月左右的時間。
網上代繳社保的信息此起彼伏,大多數針對的是沒有工作或者離職的人士。簡單來說,就是參保人員付錢給網上代理公司,兩者簽訂一份掛靠協議,就能定時幫參保人員繳納社保。那么這種代繳方式究竟靠譜嗎?是騙局嗎?風險幾何?
一條“網絡可以代繳社保”的消息近日在網上熱傳,記者調查發現,這個消息完全是謠言,網上代繳風險非常大。
昨天,記者在一購物平臺上搜索“社保代繳”,立即搜索到上千個搜索結果,其每月代繳的價格10元到2600元不等。其針對的人群大多是離職人員、自由職業者以及沒有找到工作的人員等。代繳服務包括職工養老險、醫療險、工傷險、生育險、失業五險和公積金。同時,記者也發現武漢、上海、北京等,幾乎全國的“社保”都能在網上代繳。
昨天,記者聯系一位武漢賣家,對方表示只需要每月交費40元,一次性付三個月的費用,就能幫助代繳“五險一金”。這樣可以免除排隊以及速度慢的麻煩。沒辦過“社保”的人員在他們公司簽訂一個掛靠協議就行,絕對能讓買家放心。
隨后,記者分別撥打了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及武漢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熱線電話,工作人員表示,個人在指定窗口僅只能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兩項。其他的工傷險、失業險、生育險、住房公積金,個人則無法繳納。
據一位人力資源部的知情者介紹,通過掛靠代理公司來繳納社保,是不合法的。
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所宋家興律師說,在網上代繳社保有很大的風險。第一,代繳的公司資質、信譽無保障,一旦出問題,市民投入的社保費可能打了水漂;第二,通過網上代繳社保,一旦出現工傷、失業、生育等情形,工傷保險部門不會依據所繳納的保險進行賠償;第三,如果雙方沒有真實存在的勞動關系,市民向社保機構申報社會保險待遇也可能會被認定屬于騙保行為。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今年7月份實施的《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規定,社保發現單位和個人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