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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鎮江市社會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
1.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以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按11.5%的比例共同繳納。其中:用人單位以全部在職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之和為繳費基數,按9%的比例繳納;在職職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按2.5%(含0.5%大病統籌金)的比例繳納,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2.參保單位及職工必須按規定,按季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但是,個人單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含委托社會化管理機構管理的失業人員、自謀職業人員及其他城鎮人員,下同),以及職工人數較少的單位(10人以下)及其職工應按年度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季、年繳費的時限為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及每年一月份的10日前,用人單位和個人應及時予以繳納。
3.用人單位和個人拒繳、拖欠或少繳等遲延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向用人單位和個人發出繳費通知書,用人單位和個人在通知書送達之日15日內必須繳清醫療保險費;逾期仍不繳納的,暫停其醫療保險待遇的享受,并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同時,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予以行政處罰。對無故逾期6個月仍未繳納的,視為中斷參保。用人單位和個人中斷參保后再次參保的,按首次參保對待,其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按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根據《鎮江市社會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社會醫療保險費的繳納由醫保經辦機構統一向用人單位辦理銀行托收手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醫保經辦機構申報變更。確有特殊情況的用人單位,可直接向醫保經辦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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