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險,是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信用放款或信用售貨,債務人拒絕履行合同或不能清償債務時,所受到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方式。主要有出口信用保險、抵押信用保險等形式。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企業應收帳款的安全。
信用保險具有以下特征:
1.通常情況下,信用保險會在投保企業的欠款遭到延付的情況下,按照事先與企業約定好的賠付比例賠款給企業。引發這種拖欠行為的原因可能是政治風險或者商業風險。
2.信用保險的投保人為企業而非個人。
3.在實際操作中,投保企業需要為其買家向保險公司申請限額,限額規定了投保企業在一定時期內向該買家賒銷,能夠獲保的最高金額。
4.與其他財產保險相比,信用保險還有以下限制:放款賒銷服務僅提供給信用好的人或企業;當被保人被視為共保人或者規定損失超過一定百分比時,始由保險人就約定保險金額內負責。
信用保險共有三種類型,即商業信用保險、出口信用保險、投資保險。
商業信用保險主要針對企業在商品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風險,為避免償還方按時不能償還而存在。出口信用保險,也叫出口信貸保險,是各國政府為提高本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推動本國的出口貿易,促進經濟發展,為企業提供風險保障的一項政策性支持措施,屬于非營利性的保險業務,是政府對市場經濟的一種間接調控手段和補充。投資保險又稱政治風險保險,承保投資者的投資和已賺取的收益因承保的政治風險而遭受的損失。投資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海外投資者。其開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鼓勵資本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