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是我們現在非常關注的話題,它可以在發生意外之后給予我們補償,這一權益的實現是通過保險索賠進行的。保險索賠是指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后,保險人處理被保險人索賠的行為。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索賠是保險賠償功能的具體體現,那么如何處理保險公司的定損糾紛?
答:1、被保險人不承認保險公司的損失單確定的損失金額,拒絕在損失單上簽字確認。此時,由于雙方未能就修理項目和金額達成一致,保險公司出具的損失單對被保險人沒有影響。大多數情況下,被保險人會直接修理車輛,然后根據實際修理費用向保險公司索賠,但直接對車輛進行修理,保險公司可能會對修理項目和數額提出異議,若保險公司異議成立的話,被保險人可能要自行承擔不合理部分的修理費用。
2、被保險人認可了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單,就修理項目和修理費用,與保險公司達成了一致。但在修理過程中,實際修理費用超過了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數額,導致保險公司拒賠,并引發訴訟。
3、被保險人報案后,在保險公司未出具定損單前,直接委托第三方的鑒定機構或由交通事故處理部門直接委托當地價格鑒定部門,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并按照鑒定數額進行修理,后被保險公司拒賠。而在因前述3種爭議所引發的訴訟中,法院判決支持被保險人的案例占了更大的比例,保險公司在訴訟中往往處于較為被動不利的地位。小編認為,保險公司的定損行為具有很大的合理性,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不能簡單否定保險公司的定損效力,應綜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定,平衡地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在如今交通越來越復雜的社會背景之下,交通事故的發生概率是非常高的,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無疑會導致其他主體車輛受損,否則人身權益將受到侵害,因此受害人可以要求一定數額的賠償,但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賠償,但需要交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