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也是購買保險中重要的一環,大家一定要重視保險合同的內容,千萬不要大意。保險合同屬于民商合同的一種,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雙務有償性質以及諾成合同的特征外,還具有不要式合同、附合合同以及射幸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收取保險費是保險人的基本權利,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人的基本義務;與此相對應的,交付保險費是投保人的基本義務,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被保險人的基本權利,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合同生效”與“保險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保險合同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協議;保險合同生效,指合同條款對當事人雙方已發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當事人雙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關系有兩種:一是合同一經成立即生效,雙方便開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險合同生效的附條件成立或附期限到達后才生效。
保險合同的主體分為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合同關系人和保險合同輔助人三類。保險人保險人也稱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收取保費,組織保險基金,并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保險合同屆滿后,對被保險人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公司。保險人具有以下特征:保險人僅指從事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其資格的取得只能是符合法律的嚴格規定;保險人有權收取保險費;保險人有履行承擔保險責任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