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保險的種類有很多,但是一般情況下大家都會繳納的保險是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作為交通強制保險的有力補充,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定義備受關注。為了理解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定義,車主需要明確第三者在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含義。為了方便車主了解,下文將對此進行詳細說明。
實際上,第三者并不是指一個具體的人,第三者在這里是個不特定的主體,其只是一個有范圍限制的集群概念,只有當發生事故后有具體的受害人時該第三者才被具體化和特定化。責任保險的根本功能在于排除被保險人的責任,保護受害的第三者獲得有效的賠償,此險種是被保險人轉嫁自身過錯風險的一種合法方式。正是由于被保險人在交通運行法律關系中可能發生重大過錯,可能要對外承擔巨額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才需要投第三者責任險,從而以交納少量保險費的方式換取更大的風險利益,將自己的風險合法地轉嫁于保險公司。
在具體的事故中,肇事雙方中有過錯或過錯越大的一方其所投的第三者責任險的價值才越能得到體現,無過錯不需要對外承擔賠償責任的一方所投的責任險在該事故中尚處于凍結狀態而并未被激活和啟動,無過錯的一方在此事件中并未產生自己所相對應的第三者,而其自身卻是有過錯方所對應的第三者,并以此有權獲得對方的第三者險的保險賠償金。可見,需要對外承擔賠償責任是激活自身第三者險的前置條件,有權從被保險人處獲得賠償的人才是合法的第三者。
我們在發生事故的時候,可以發現的就是如果所有車輛都處于一個靜止的狀態,就不會發生交通事故。車輛必須參與經營的法律關系才能引發事故,車輛與其所有人加上駕駛員可以構成同一經營主體。現實中,實際駕駛人和車主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不同的,但無論是否相同,只有車輛和駕駛員的組合才能構成同一運營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