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工作的時候受傷了,這時候用工單位沒有給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自然勞動者就會找單位承擔賠償醫藥費、住院費、誤工費等等的責任。那么,用工單位是否應當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賠付責任?
用工單位是不是應當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賠付責任
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該組織或自然人聘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與用工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不予支持。但如果該組織或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賠付責任。
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那么單位還需要承擔員工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員工住院需要陪護的陪護費。存在傷殘等級的還需要支付員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關于借調期間工傷事故如何處理,以及誰來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規定如下: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指出,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所以,對于王林應享受工傷待遇是無可非議的。但是,因為王林是在借調期間受到傷害的,應當由原單位還是借調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呢?對此,《工傷保險條例》第41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