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對于武漢工傷保險賠償范圍是否清楚呢?
武漢工傷保險賠償范圍
武漢工傷保險賠償范圍: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工傷等級鑒定?
受傷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經治療傷病情況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鑒定申請。
武漢辦理工傷保險流程:
辦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57號)、《武漢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161號)、《武漢市工傷認定辦法》(武勞社[2005]85號)
辦事程序: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各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領取《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按規定填寫。遇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3個月。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親屬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各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完整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后,根據需要進行調查核實。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
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是否收費:否
辦事時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辦理單位: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遠城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