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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解讀
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范圍是什么?
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含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二、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如何繳費?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
(一)用人單位繳費
按職工上年工資總額的6%繳納。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事業、企業單位,其退休人員與所在單位在職職工比例在0.35:1以下的單位不再為退休人員繳費;退休人員與所在單位在職職工比例超過0.35:1以上的,則由單位按州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上年全州職工平均工資的8%為退休人員繼續繳費,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統帳結合待遇。
(二)職工個人繳費
按本人上年工資收入的2%,由用人單位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
職工本人實際工資收入低于全州上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按全州上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繳納;高于全州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全州上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計算繳納,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
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從辦理退休手續的的次月起本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
按上年度全州職工平均工資的4%(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單建統籌醫療待遇,不建立個人賬戶)或8%(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統帳結合待遇),由本人直接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繳費費率一經選定,就不得變更。
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須了解哪些事項?
(一)參保范圍
法定退休年齡內的在全州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前、后與城鎮各類破產、改制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個體工商戶雇傭人員,自由職業者等非工薪收入人員。
(二)參保的原則
靈活就業人員按照自愿原則參(續)保。自愿參加或接續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因各種原因中斷或終止保險的,無論參保期間是否報銷過住院醫療費,其已繳納的統籌基金不予退還,個人賬戶余額核發給本人。
(三)醫療保險待遇和繳費年限
1、按照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2、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其實際繳費時間計算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20年的,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后,辦理退休手續后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