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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定點藥店購藥,或者到本市醫保經辦機構辦理醫療費零星報銷等各項醫保事務時,應使用《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保卡》)。對于不屬于《社保卡》發放范圍,或屬于發放范圍但因故暫未辦理《社保卡》的人員,可使用《社會保障卡(醫保專用)》(以下簡稱《醫保卡》)。
一、《醫保卡》辦理辦法如下:
1、參保人攜帶本人有效證件(身份證、戶口簿等),至鄰近的區縣醫保中心申請辦理,區縣醫保中心當場予以辦結。
2、參保人也可以至鄰近的街道(鎮)醫保事務服務點(以下簡稱服務點)申請代為辦理,服務點將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參保人應在規定時間內至該服務點領取代為辦理的《醫保卡》。
3、參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被委托人在辦理時需攜帶本人及參保人的有效證件。
4、用人單位集中辦理時,可憑單位介紹信及經辦人本人有效證件至所屬的區縣醫保中心辦理,然后由用人單位將《醫保卡》發給參保人。
二、《醫保卡》使用的相關注意事項:
1、《醫保卡》應當妥善保管,不能彎曲、折疊、刻劃,不能接觸磁性物體(如電視機、音響、磁性搭扣等)。
2、《醫保卡》僅供參保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冒用、涂改或偽造。
3、因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藥店設備故障,《醫保卡》不能使用時,醫藥費先由個人現金支付,待故障排除后,在原發生設備故障的醫療機構或藥店按規定重新結算。
4、參保人因出國(出境)定居并注銷本市戶籍、醫保關系轉出本市、死亡等終止醫保關系的,參保人或其家屬應將《醫保卡》交還市、區縣醫保中心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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