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失業人員是可以領取一定的失業金的,失業金對于失業人員來說是相當重要的,能很好幫助失業人員度過失業期。那么大連的失業金可以由別人代領取嗎?
一、失業金怎么領取
1、用人單位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區(縣)失業經辦機構備案,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同時審核享受資格。
2、失業人員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凡要求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持《失業證》、退工登記表、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申領表》,經審核后,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業保險窗口領取發放銀行存折。
3、失業人員本人應于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規定期限內未能辦理有關手續的,失業保險金不予發放。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況的,可以委托其家庭其他成員持相關證明代辦理有關手續:
(1)失業人員患病住院期間(憑醫院開具的住院證);
(2)失業人員患嚴重病癥行動不便(憑醫院診斷證明);
(3)失業人員患精神病院外冶療期間(憑醫院診斷證明);
(4)女性失業人員生育后三個月內(憑嬰兒出生證)。
(5)失業保險金每6個月為一個申領期,在申領期內失業人員應接受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積極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指導,主動接受推薦就業。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推薦就業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二、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條件是什么
勞動者失業,并不意味他有權利領取失業保險金。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的;
這一規定要求申領失業保險的失業人員是就業轉失業人員,同時用人單位必須依照規定的費率、基數繳納社會保險。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和《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由此可以看出上述離職都屬于非因本人意愿的,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而自愿離職而失業的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三、代領手續
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且所在單位已按規定為其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在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下。符合條件申領的需本人帶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本人活期銀行存折或儲蓄卡原件、復印件,“一次性失業保險生活補助申報表”(蓋單位公章)到原參保地社保局辦理。(停保后60天內辦理申領手續)。委托他人辦理的,還要提供公證機關出具的委托書,受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綜上所述,一般來說大連的失業金是可以委托第三人進行領取的,委托他人辦理的,還要提供公證機關出具的委托書,受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方可進行失業金的代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