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二)依法辦理了失業保險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三)依法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享受醫療補助、生育補助、喪葬補助和撫恤補貼等失業保險待遇,減免職業技能培訓費和職業介紹服務費。
第十七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照用人單位和失業人員本人共同履行失業保險繳費義務的累計繳費年限確定:
累計繳費年限滿1年不足2年的,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2年不足3年的,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3年不足4年的,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4年不足5年的,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5年不足6年的,領取14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6年不足7年的,領取15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7年不足8年的,領取16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8年不足9年的,領取17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9年不足10年的,領取18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以上的,從第10年開始,累計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2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最長為24個月。
第十八條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范圍,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審定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范圍,確定本統籌地區失業保險金標準,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失業人員前后合并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時,前次失業時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與現行標準不一致的,按現行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本人當月應領取失業保險金5%的比例,逐月發給醫療補助金。
第二十一條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國家政策生育的,可以向承辦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公司申請加發一次性生育補助金。
生育補助金的給付標準為300元人民幣。
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不含因參與犯罪導致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給付標準,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非因公死亡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依法應當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補助標準,以本人參保地失業人員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為每月生活補助費標準,按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