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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失業保險賠償標準是什么?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企業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確定,繳費滿一年的領取二個月失業金,最長不超過二十個月,社保經辦機構都嚴格按照此標準發放失業金。
失業人員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設區的市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企業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確定。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以下稱享受待遇期限),根據本人及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以下稱繳費時間)確定:
(一)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繳費時間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超過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以上是對佳木斯失業保險賠償標準的介紹,失業保險賠償主要依據職工繳納失業保險時間的長短作為領取標準,繳納的時間越長,賠償標準越高,反之越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