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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9年10月起我市地稅部門對社保費實行全責征收,凡符合參保條件需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應向市內地稅部門任一登記點(下稱:登記崗)申請辦理社會保險費繳費登記。未辦理稅務登記的須與本業務一并辦理。
繳費單位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各類企業以及個體經濟組織等。從事生產經營的繳費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非生產經營性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稅務登記部門申請辦理社保費繳費登記。
繳費單位填報《稅務(社保繳費)登記表》一式2份,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1份、執業證照原件及復印件1份、稅務登記證副本(同時辦理稅務登記和繳費登記的不需提供),向登記崗申請辦理社會保險費繳費登記。登記崗審核后向繳費單位派發單位社保號、《報到通知書》及《委托銀行代劃繳稅、費協議書》(下稱:ETS協議)一式3份,繳費單位持ETS協議及開戶銀行的《開戶證明》到開戶銀行辦理簽約手續,再持ETS協議一式2份及應參保員工花名冊按《報到通知書》指引,到地稅部門辦稅服務廳(下稱:辦稅服務廳)辦理繳費項目的核定及申報方式的確定。
二、從2009年10月起社保費由地稅部門“全責征收”后,繳費單位需辦理繳費登記信息變更、增員、減員和統籌區域內流動等業務的,應在地稅機關辦理。繳費單位辦理異地轉移、退休、退保等業務的,應先在地稅機關辦理增員、減員手續后再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上述業務。繳費單位須在應起薪當月辦理增員,停薪當月辦理減員。繳費單位當月應減員的,應在當月1-15日申報當月社保費前辦理當月減員申請;如期后不能申請減員的,下月再辦理減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