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衛生計生委公布了《關于辦理北京市外來人口生育服務聯系單的補充規定》。新規定將于3月1日起實施,《補充規定》明確了辦理過程和各方責任。今后,北京市異地人員辦證難問題將進一步緩解。
事實上,早在2012年8月24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北京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就下發了《關于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這次的補充規定就是針對這些實際中的困難,簡化程序,對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的外埠戶籍職工申領生育相關待遇辦理《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工作進行進一步規范。該補充規定針對的是已經參加了本市生育保險的外埠戶籍職工,申領生育相關待遇時,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戶籍地計劃生育政策的。從3月1日開始,按照新出臺的補充規定執行。
同時,《補充規定》首次明確,核發婚育證的主體為市工作單位。戶口所在地負責核發計劃生育政策符合性證明;需要現居地配合的,由現居地根據理解提供支持。現居住地不了解情況的,應向外省市發協查,在15個工作日后協查沒有反饋的,可憑本人書面承諾為其出具在現居住地期間的婚育情況證明。
申請人需提交材料:
(一)本人社保卡(未發放社保卡可持《醫療保險手冊》或領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
(二)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三)夫妻雙方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四)《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藍本)原件及復印件1份;
(五)在本轄區居住的證明(暫住證);本人居住在外省市而工作單位注冊地在本轄區的,出具工作單位注冊地在本轄區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夫妻雙方單位開具的婚育情況證明(證明須一年內有效)。因申請人多次流動或變換單位,單位無法開具婚育證明的,可憑本人書面承諾辦理。
(七)女方戶口所在街道(鄉鎮)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符合當地計劃生育政策的《生育服務證明》或其他證明材料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