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對于我們來說是很重要的,因為它涉及到我們的利益,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療保險),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本市居民醫療保險有關事項公告如下。有關醫療保險報銷比例的新政策,請參閱下面的介紹。
一、本市居民醫療保險籌資標準和個人繳費標準
(一)本市居民醫保基金籌集標準不變,具體為:60周歲以上的,每人每年3300元;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每人每年1700元;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750元。
(二)本市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標準維持標準不變,具體為:70周歲及以上人員,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340元;60-69周歲人員為每人每年500元;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人員為每人每年680元;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為每人每年90元。
二、本市居民醫保待遇
(一)本市居民醫保參保人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準以上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作相應調整,具體為:60周歲及以上人員、城鎮重殘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從85%調整為90%;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從75%調整為80%;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從65%調整為70%;60周歲以下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從75%調整為80%;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從65%調整為70%;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從55%調整為60%。
(二)本市居民醫保參保人員門診急診醫療待遇不變。
(三)本市居民醫保參保人員進行精神疾病治療時,可以先在區縣精神衛生中心門診就醫;因病情需要轉診治療的,在辦理轉診手續后,到市級精神衛生中心就醫。
三、本市居民醫保登記繳費期
本市居民醫保的登記繳費期為10月至12月。
本通知規定的籌資標準、個人繳費標準和醫保待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問:城鎮居民醫保待遇與以往相比作了哪些調整?
答:主要是按照國家要求,住院報銷辦法在原有基礎上統一提高5個百分點。2018年1月1日起,參保居民每次住院超過起付標準(一級醫療機構50元,二級醫療機構100元,三級醫療機構300元)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城鎮居民醫保基金支付比例作如下調整,其余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自負:
1、60周歲及以上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就醫的,基金支付比例從85%調整為90%;二級醫療機構從75%調整為80%;三級醫療機構從65%調整為70%。
2、60周歲以下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就醫的,基金支付比例從75%調整為80%;二級醫療機構從65%調整為70%;三級醫療機構從55%調整為60%。
通過上述調整,本市城鎮居民住院醫療費用報銷總體水平由70%左右提高到75%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