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生育保險待遇的主要內容是產假、生育津貼、生育醫療服務、分娩期間的特殊勞動保護和分娩期間的職業保障。
產假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期間享受產假98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產假15天;多胞胎產假15天,每多生育一個嬰兒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生育津貼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生育醫療服務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生育期間的特殊勞動保護
女職工生育期間的特殊勞動保護,是指女職工孕期由于生理變化而在工作中可能遇到特殊困難,為保證女職工的基本收入和母子生命安全而制定的一項特殊政策,包括收入保護和健康保護兩部分。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生育女職工的職業保障
在生育女職工職業保障方面,國家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女職工不因懷孕、分娩、哺乳而失業的規定。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予以辭退或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異地分娩和生育二胎
關于異地分娩,根據《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生育保險按屬地原則組織。生育保險費用實行社會統籌。
在《生育保險辦法》施行之后,參加生育保險人員異地生育,其生育醫療費用結算范圍和標準可按照參保地有關規定執行。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關于生育二胎,如果是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生育保險正常參保且滿足最低繳費期限,;同樣享受產假期和生育保險待遇,報銷的流程和第一胎相同。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根據國務院關于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禁止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從事的工作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禁止女職工在孕期從事的工作范圍: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