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了解更多有關在公共機構引入醫療保險的信息,請參見下面的介紹。
1、哪些事業單位人員應參加本區城鎮職工醫療保險?
全額撥付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公務員管理局除外);差額撥付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鄉鎮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自立事業單位在職人員、離退休人員;民辦學校在職人員、離退休人員;民辦學校在職人員;原地區公辦教師。
<P>2、醫療保險費的支付比例是多少?按照《實施方案》規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本單位職工檔案工資總額的7%繳納;職工按本人檔案工資收入的2%繳納。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單位按相關規定繳納。
3.個人醫療帳戶的構成?
參加本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在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當月,由區醫保處為其建立個人醫療帳戶。職工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2%的部分),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另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為:35周歲以下職工按個人月工資收入的1.2%計入個人帳戶;36—50周歲以下職工按個人月工資收入的1.6%計入個人帳戶;51—60周歲職工按個人月工資收入的2.2%計入個人帳戶;退休人員按其養老金的4.5%劃撥個人帳戶。
4.個人醫療帳戶資金可以支付哪些醫療費用?
個人賬戶資金的支付范圍為:(一)支付門診醫療費用;(二)支付住院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三)在統籌基金支付部分由個人支付醫療費用。個人帳戶資金不足支付時,由個人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