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在處理醫療保險卡時應注意的事項的詳細信息,請參閱以下介紹。
一、辦理醫療保險卡的程序如下:
1、參保人員持本人有效證件(身份證、戶口簿等)向相鄰區縣醫保中心申請辦理,區縣醫療保險中心當場完成申請。
<P>2、被保險人還可以向相鄰街道(鎮)醫療保險服務點(以下簡稱服務點)申請辦理。服務點將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被保險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服務點代為領取醫療保險卡。 <P>3、被保險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受托人辦理交易時,應當攜帶本人有效證件和被保險人有效證件。4、用人單位集中辦理時,可憑單位介紹信及經辦人本人有效證件至所屬的區縣醫保中心辦理,然后由用人單位將《醫保卡》發給參保人。
二、《醫保卡》使用的相關注意事項:
1、《醫保卡》應當妥善保管,不能彎曲、折疊、刻劃,不能接觸磁性物體(如電視機、音響、磁性搭扣等)。
2、《醫保卡》僅供參保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冒用、涂改或偽造。
3、因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藥店設備故障,《醫保卡》不能使用時,醫藥費先由個人現金支付,待故障排除后,在原發生設備故障的醫療機構或藥店按規定重新結算。
4、被保險人因在國外居住、注銷戶籍、城鎮醫保關系或者死亡而終止醫療保險關系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屬應當將醫療保險卡交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撤銷的市、區、縣的注冊中心或服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