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出現工傷需要治療的,用人單位要給勞動者一定時間的醫療期。在我國很多地區都制訂了地方的勞動法規,那么上海市員工醫療期滿解除合同是否有醫療補助費?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上海市員工醫療期滿解除合同是否有醫療補助費
上海市員工醫療期滿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除了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后,還需要支付一定的醫療補助費。
依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
第四十四條;用人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二、工傷醫療期是多久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稱這段期間為“工傷醫療期”,且這段期間享受的工資待遇稱為“工傷津貼”。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期限是多久: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根據傷情來確定。多數省份頒布《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對應具體傷情,確定停工留薪期長短。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關于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各省、直轄市的地方關于停工留薪期的相關規定,一般由用人單位(如北京市、山東省)或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如河北省)進行確定。停工留薪期的延長,統一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需要在停工留薪期滿前的一定期限內提出,該一定期限具體到各地方又有不同的標準,大概有這樣幾種情形:
(1)無明確期限,即只是籠統規定在停工留薪期限屆滿前,沒有具體的提前期限的規定;
(2)以天數為單位規定一定的期限;
(3)以工作日為單位規定一定的期限,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的,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三、勞動者工傷治療期間解除合同怎么賠償
1、工傷職工要求留用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勞動者在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甚至疑似職業病而在診斷留醫觀察的,用人單位都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否則認定為非法解雇,要作出經濟賠償。
所以,如果工傷員工要求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安排適當的工作,實在難以安排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而具體的津貼標準則視職工的傷殘程度而定。
2、工傷職工要求解除勞動關系,需給付補助金
經傷殘認定后的工傷職工如果要求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第36條,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金。
需要注意的一點是,以上提到的傷殘津貼以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金,按照法律的規定,需要工傷勞動者在經過工傷認定后,鑒定為五到十級傷殘才有權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