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等法律的規定,勞動者出現工傷的時候需要治療的,用人單位要給勞動者一定時間作出醫療期,以便勞動者進行醫治,在醫療期間用人單位要支付勞動者一定的報酬,那么職工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有賠償嗎?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解答。
一、職工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有賠償嗎
1、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六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第七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第八條規定,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根據《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第六條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二、職工醫療期是多長
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限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齡在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齡在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對于病情時好時壞、其醫療時間可能是不連續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限規定》第4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體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計算。”
在計算方式上規定: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應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他依此類推。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對某些患特殊疾病(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